张倩妮律师团队:工程及回款类行贿罪实务探讨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核心的定性分析

工程承包人完成施工、工程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全部成就后,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承包人为收回自身合法款项向发包方工…

工程承包人完成施工、工程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全部成就后,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承包人为收回自身合法款项向发包方工作人员给予财物,后被立案追诉行贿罪,是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较大的行贿类刑事案件。此类案件核心争议集中于行贿罪法定构成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通知及司法解释,结合团队办案经验,本文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进行梳理,分析司法实践中讨要工程款送财行为的典型情形,探讨罪与非罪的边界;同时总结若干辩护思路,供读者参考。

律师团队简介

张倩妮,执业证号:16101201411624728,律师协会刑委会成员,从事刑事辩护15年。

团队汇聚多名具有相关司法系统从业背景的律师,业务范围涵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毒品犯罪、死刑复核等刑事案件。团队在建设工程领域行贿类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具有实务经验。

联系方式:18614079383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朝阳国际B座19楼

一、行贿罪入罪核心标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层法定认定标准

行贿罪区别于受贿罪的关键要件在于主观目的限定。行贿必须同时满足给予财物及主观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两大要件。现行司法规范将“不正当利益”划分为三层递进认定逻辑:

(一)第一层:实体违法类不正当利益

利益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国务院部门规章。典型情形:承包人无对应施工资质,通过给付财物承揽工程项目,承揽工程这一利益本身不具备合法基础。

(二)第二层:程序违法类不正当利益

债权、项目等基础利益本身合法,但行为人通过财物换取国家工作人员突破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履职程序,违规提供便利条件。典型场景: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竣工验收后方可支付尾款,工程尚未完成验收,承包人为提前获取工程款送礼;发包方本应按流程按期付款,行为人送礼要求跳过审批流程、加急拨付款项。

(三)第三层:竞争优势类不正当利益(2012年两高司法解释新增)

在平等经济交易、债权清偿场景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财物获取排他性竞争优势。即便债权本身合法,若存在多名债权人、发包方资金不足以全额清偿全部欠款,承包人送礼优先结清自身工程款,可能被认定为利用金钱换取竞争优势。

二、讨要工程款送礼四类典型情形定性分析

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债权清偿背景,司法机关对完工后给付财物催款行为分为四类情形:

情形一:项目本身依靠行贿获取,后续结算再次送礼

工程承揽阶段即存在行贿行为,竣工验收后结算、催款时另行给付财物,司法机关可能将前后行为整体评价。此类案件辩护空间较小。

情形二:未达合同付款节点,送礼要求提前拨付工程款

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付款前置条件未成就,承包人为突破合同与法定流程,通过送礼提前回款。该行为属于程序性不正当利益,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构成行贿罪。

情形三:工程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全部达成,发包方拖欠,承包人送礼仅为收回合法债权

工程竣工验收材料齐全、结算手续完备、承包人多次书面催款、足额开具发票,发包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付款,承包人为收回合法到期的工程款给付财物。部分生效裁判和检察指导意见认为,此种情形下行为人追求的是自身合法、到期债权,并未谋求额外利益,可能不满足行贿罪主观构成要件。

情形四:发包方资金不足、存在多名债权人,送礼实现优先清偿

发包方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工程款,存在多个平等债权人,承包人给付财物后优先结清自身欠款。该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司法机关通常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工程款行贿案件若干辩护思路

(一)关于主观目的的区分

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时给付财物,可论证行为人系请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属于对抗发包方拖延付款的自救行为;付款条件未成就时送礼提前拨款,则属于主动谋求违规便利。辩护工作中可通过固定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单、催款函、发票送达记录、沟通记录等客观书证,证明债权已合法到期。

(二)关于竞争优势的认定

若控方主张行为人获取竞争优势,可要求控方举证证明:给付财物当期发包方资金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工程款;是否存在统一、公开的债权清偿顺序;同期是否存在多名等待清偿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其他债权人因优先受偿而权益受损的客观结果。若发包方资金充裕、仅针对本案承包人拖欠,则所谓竞争优势可能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前后行为关联性的切割

对于项目前期存在行贿、后期结算再次送礼的案件,可核查承揽阶段行贿的证据链是否完整,若证据无法证实前期行贿系为获取本项目,则后期行为可独立评价。若前期行为证据确实充分,也可论证后期催款送礼系基于企业资金压力等独立背景,目的与前期不同,不宜简单合并计算。

四、案件办理参考建议

(一)证据留存

建议在项目全程完整留存施工合同、验收资料、结算单据、书面催款函、邮寄记录、沟通录音、企业财务报表、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

(二)委托专业律师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涉及事实与法律的复杂判断,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三)完整还原事实

当事人应向辩护人完整还原案件客观背景,包括发包方沟通内容、催款过程、企业经营状况等,为辩护工作提供充分事实基础。

结语

工程款催收引发的行贿案件,罪与非罪的核心围绕“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法定要件展开。辩护工作需依托合同、财务、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分析行为人给付财物的真实主观目的,区分主动谋求特权与追索合法债权两种不同情形。刑事辩护需在法律框架内,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寻找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方向。

(本文为律师服务广告,执业证号:16101201411624728)

关于作者: 法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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