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一个案由,两个官司,三次诉讼,盘盘皆输
2024年6月19日,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在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简称“嘉威公司”)就销售费用纠纷起诉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啤酒”)的诉讼庭审现场,重庆啤酒代理律师说,“我们双方每年几个亿的交易额,这么小的事情,你们居然还要诉诸于法院?!”这话成为嘉士伯及其控股的重庆啤酒一惯作风最好的说明与注脚,言下之意是,“嘉威公司,你这么干,我很不高兴!”
事实上,这是重庆啤酒向嘉威公司挑起的诉讼,起诉嘉威公司后,经一审、终审判决均败诉,重庆啤酒输了官司后,却拒绝履行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判决。于是,嘉威公司无奈应对,这才有了要求重庆啤酒执行法院判决而起诉重庆啤酒的第二场官司。但重庆啤酒告嘉威公司两次败诉后却反而说嘉威公司这么小的事情也拿到法院起诉,企图混淆视听,颠倒黑白。
不管嘉士伯、重庆啤酒高兴不高兴,2024年7月1日,大渡口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重庆啤酒返还原告嘉威公司的包销啤酒款1736996.84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00000元。
也就是说,同一个案由,重庆啤酒打了两场官司,一场是原告,另一场是被告,现已经历了三次诉讼,判决结果是,重庆啤酒盘盘皆输。
意料中的是,第二场官司中,重庆啤酒秉持其既有风格,7月12日向重庆市五中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嘉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重庆啤酒与合作伙伴嘉威公司之间的销售费用案件,一个看似很简单的纠纷,硬生生被重庆啤酒整得很复杂、很曲折。
一个人在行为当中缺少了契约和诚信,就同一个人被抽去了脊梁骨,再怎么坚强,也是站立不起来的!这个围绕销售费用的两个诉讼案件及三次判决结果,完全是对嘉士伯一直标榜的契约精神的一次灵魂拷问、对其背信弃义行为的一记响亮打脸!
销售费用案件缘起:嘉士伯及重庆啤酒违约
2013年,重庆啤酒被嘉士伯收购控股后,为了给大股东输送利益,可谓机关算尽,其中之一就是把嘉威公司、马王乡、大竹林三个工厂盘子内业务,转移到了盘子外,利用合川工厂来开票,在马大两个工厂提货后,由嘉士伯关联公司在重庆区域进行销售获取利润,从而减少了嘉威公司包销量,造成嘉威公司利益损失。
针对重庆啤酒与嘉士伯损害嘉威公司利益的种种行为与事实,嘉威公司一开始便多次致函重庆啤酒和嘉士伯,希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直到2015年11月,重庆市经信委、大渡口区政府主持专门协调沟通会,政府领导在会上要求双方应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法经营、合作共赢”四大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协商,并特别强调重庆啤酒应当遵守法律与契约精神,妥善解决双方在量差、价差方面的分歧。
依据上述协调沟通会议所确认的精神和原则,重庆啤酒与嘉威啤酒进行了长达597天的谈判。2016年7月,嘉士伯中国区副总裁吕彦东、中国区法务总监符许舜、重庆啤酒总经理陈松受嘉士伯中国区、亚洲区、丹麦总部全权委托,专程飞赴澳洲与嘉威公司进行谈判。会上,嘉威公司指出,“你们一边在谈,一边在继续违约,那么我们就不谈了。”嘉士伯及重庆啤酒提出,“你们一直在说我们违约,请拿出证据来。”在这种情况下,嘉威公司出示了合川开票、马大提货的证据。他们紧急向嘉士伯中国区、亚洲区汇报,并作出了两个表态:一是中国区总裁表达这是嘉士伯的耻辱,二是对于此事给嘉威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定弥补。
但是,嘉士伯说好的给嘉威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定弥补,却一直拖着没有弥补。2017年12月,嘉威公司就合川开票、马大提货这一事件再次向重庆啤酒提出了异议,要求按照当初承诺给予解决。重庆啤酒高管为了表达解决问题的决心承诺说,如果暂时得不到解决,嘉威公司所欠的销售费用3800万元可以暂时不支付。
于是,双方展开了多轮谈判,一直持续到2018年5月,几乎每月一至二次沟通,但毫无结果。在此期间,重庆啤酒受到中国证监会监查,对于这3800万元的销售费用应收款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违反了上市公司的监管政策,要求立即归还。
2018年9月10日,重庆啤酒向嘉威公司发出《关于支付销售费用的协商函》,该函载明:关于未付销售费用的支付,双方之前已经达成了书面协议,但因证监局的监管要求,重庆啤酒在未解决CIB重庆业务(指合川开票,马大提货,下同)的情况下,请求嘉威公司能在2018年9月20日前支付按协议约定未到期的销售费用3857.84万元,以解决上市公司面临的困境。
2018年9月12日,双方就此召开了专题沟通会。会上,重庆啤酒高级管理人员再次保证尽快解决CIB重庆业务,并主动提出对2018年7月后的销售费用以半年为单位结算,并延期半年支付的原则执行。为顾全大局,嘉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重庆啤酒提前支付了按约定不需支付的2018年6月以前的全部销售费用38578350.35元。此后双方一直按照此新的约定执行,直到2021年重庆啤酒强行每月扣留嘉威公司啤酒款冲抵销售费用。
事后,2018年12月初,当时嘉士伯中国区CEO带领嘉士伯及重庆啤酒高管一行到嘉威公司,对嘉威公司顾全大局帮助他们解了燃眉之急表示感谢,而且明确要尽快推动CIB重庆业务的解决,所以才有了2019年3月15日《产品包销备忘录(三)》的签订。
重庆啤酒当原告时主动选的一审法院,当被告时却挥起了管辖权异议大棒
这个销售费用纠纷案件中,当重庆啤酒作为原告,向大渡口区法院提起诉讼,大渡口区法院、重庆市五中院先后作出一审、终审判决后,重庆啤酒却拒绝履行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约定。
2021年2月,重庆啤酒以嘉威公司欠付销售费用为由,发起了销售费用纠纷诉讼战,向大渡口区法院起诉,要求嘉威公司支付销售费用和违约金1000万元,并用诉前保全方式申请法院冻结了嘉威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余万元。
当年7月,大渡口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重庆啤酒绝大部分请求,并在判决中认定:2018年9月,双方已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半年一结、延期半年支付,嘉威公司并不构成违约。重庆啤酒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五中院提起上诉。2022年1月,重庆市五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看似结束了,可是重庆啤酒却一意孤行,拒绝履行双方达成一致并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嘉威公司应支付的销售费用半年一结并延后半年支付”的约定,每月均在其应支付嘉威公司的包销酒款中直接扣留嘉威公司尚未到支付期限的销售费用。
经多次沟通未果,嘉威公司无奈于2023年12月将重庆啤酒起诉至大渡口区法院,要求其返还被扣留的包销酒款(或销售费用)20846684元(暂计至2023年11月),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约1829638元。
就此次销售费用案,大渡口区法院原计划于2024年3月5日开庭审理。就这么清楚的事实,2024年2月20日,重庆啤酒向大渡口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该院将本案移至重庆市渝北区法院。
2月29日,大渡口区法院驳回了重庆啤酒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重庆啤酒对该裁定不服,遂向重庆市五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请求重庆市五中院将该案裁定渝北区法院审理。
4月11日,重庆市五中院驳回重庆啤酒上述,维持原裁定时称,本案中,重庆啤酒与嘉威公司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由重庆啤酒返还嘉威销啤酒售费用,嘉威公司作为货币接收一方,嘉威公司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重庆市五中院还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由此可见,嘉威公司以此案由起诉至大渡口区法院时,重庆啤酒却两度提起案件管辖权异议。同样的事实与案由,重庆啤酒当原告时选择了大渡口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而当它站到被告席时,却挥起了管辖权异议的大棒,意思很明显,不认可大渡口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同样的事实与案由,重庆啤酒采用的不同的标准,也就是大家常见的“双标”。重庆啤酒虽有主张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在重证据、讲事实面前,此举是否涉嫌浪费司法资源?对此,我们不予过多置评,也只讲事实、有一分证据就摆一分证据。
本案对嘉士伯标榜的契约精神无缝是一记响亮的耳光
本起官司一开始是重庆啤酒挑起的,一审、二审也输了。可重庆啤酒就是重庆啤酒,输了官司,非但不认可、不尊重、不执行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还继续一意孤行,继续耍老赖,继续拒绝履行双方达成一致并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约定,每月继续在其应支付嘉威公司的包销酒款中直接扣留嘉威公司尚未到支付期限的销售费用。
可嘉威公司不再惯着重庆啤酒。于是,就有了上文中提到的主动起诉重庆啤酒的官司。经过两轮管辖权异议后,此轮诉讼一审于今年6月19日开庭审理。7月1日,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重庆啤酒违反双方“结算协议”的约定,单方以其对原告嘉威公司“已经到期的应当返还的啤酒包销款”抵扣原告对被告“尚未到期的啤酒销售费用”的抵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发生抵销效力,从而给原告造成不能及时回款的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
此案是不是很简单个事?嘉威公司主张清晰、事实依据充分,而且大渡口区法院、重庆市五中院两级法院此前已经确认了“嘉威公司应支付的销售费用半年一结并延后半年支付”的约定合法有效。但背靠嘉士伯国际大牌撑腰的重庆啤酒就是牛,就是有着一意孤行、不讲信誉、背信弃义的底气,就是有着践踏法律、无视藐视中国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的嘴脸。有分析认为,这是因为嘉士伯及其控股的重庆啤酒出面表态的是一波人,实际执行的却是另一波人。
根据判决结果,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嘉士伯、重庆啤酒过去背弃商业诚信、背弃协议约定姑且搁置不论,也不论你们多牛多大牌,今后如打算在中国市场继续跑马挣钱,那就得尊重历史、尊重合作伙伴、尊重并遵守中国法律。